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通常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开庭准备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会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条件的,还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法院还会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开审判的案件,会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一阶段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接着进入开庭阶段。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然后是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同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还会对证人证言、物证等各种证据进行出示、辨认和质证等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等规定。 再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