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下来后,我对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我想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如何进行的,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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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附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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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分别介绍其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者区别在于,二审程序是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时,当事人等通过上诉启动的程序,旨在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而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启动的纠错程序,启动主体更为多元,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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