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犯罪行为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我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但不太清楚哪些财产损失是在赔偿范围内的。比如我的财物被损坏、因为案件导致的一些费用支出等,这些能不能得到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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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主要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物损坏、灭失等。例如,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偷走的财物;在抢劫案件中,被抢走的现金、贵重物品等;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被毁坏的车辆、家具等。这些财物的价值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评估报告等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 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因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可避免会产生的损失。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不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物损失,但却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必然会产生的支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对于一些可能存在的预期利益损失,如果不是必然会发生的,通常也难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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