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赔偿范围有哪些?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给我造成了损失,我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又怕有些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所以我想了解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是不予赔偿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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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不予赔偿的范围。 首先,精神损失一般不予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侧重于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其次,对于间接损失,很多情况下也不在赔偿范围内。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经营而预期减少的收益等,这类损失具有不确定性,通常不予赔偿。不过,这里的界限并非绝对清晰,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合理的间接损失也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但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再者,违法利益损失也不予赔偿。如果被害人主张的损失是基于违法活动所产生的,那么这种损失自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例如,通过非法经营活动预期获得的利润等。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因犯罪行为引发的一些难以量化的损失,如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无形损失,一般也难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因为这些损失难以用确切的证据和标准来衡量其具体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是常见的不予赔偿范围,但具体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最终的赔偿判定还是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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