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
我遇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不太清 楚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去做伤残鉴定。做鉴定会耗费时间和金钱,不做又怕影响我的赔偿诉求。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到底需不需要做伤残鉴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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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伤残鉴定这两个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其身体功能的受损情况。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赔偿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伤残鉴定结果对于确定赔偿数额起着关键作用。比如,如果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身体残疾,通过伤残鉴定可以明确伤残等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必须做伤残鉴定。如果受害人的损伤较轻,未达到伤残程度,或者物质损失主要是医疗费用、误工费等与伤残无关的项目,那么不做伤残鉴定也不影响其主张这些赔偿。但要是受害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可能构成伤残,且希望获得与伤残相关的赔偿,那么进行伤残鉴定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赔偿诉求,避免因缺乏证据而导致赔偿请求得不到法院的 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