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人前段时间被刑事拘留了,我特别担心他。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法里,对于刑事拘留羁押的时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呀?最多能关多久呢?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会延长羁押时间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好知道家人大概什么时候能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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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在这种常规情况下,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为十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此时,再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同时也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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