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其证言是否有效?
我有个官司,关键证人因为一些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只愿意提供书面证言。我就想知道,在这种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他给出的证言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会不会就不被法院采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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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其证言的有效性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就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也就是说,如果证人存在这些法定的正当理由,并且经过法院许可,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那么该证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不出庭,其书面证言等通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证人不出庭时证言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正当理由以及是否经过法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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