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证人证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从法律规定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人证言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这就说明在法律层面,证人证言是被认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具备成为有效证据的资格。 不过,证人证言要具有法律效力并被法院采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证人应当具备作证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其次,证人证言要真实可靠,不能是证人凭空捏造或者虚假陈述。如果证人故意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样其证言的证明力会更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所以,证人证言本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最终能否被法院采纳并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