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收集的证据。比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证据因为获取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也就是说,对于言词证据,一旦被认定为是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就会被直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因为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很可能是不真实的,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而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分情况处理。如果这种不符合程序的情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那么就需要相关人员对收集过程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仍然可以使用;但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那么该证据就会被排除。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也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总之,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采取了严格的排除规则,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样可以确保案件的审理是基于合法、真实的证据,从而得出公正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