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涉及一起刑事案件,听说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成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方面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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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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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这意味着只有当存在犯罪行为且司法机关已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才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例如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 其次,原告人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一般来说,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住院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那么被害人本人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再者,有明确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对其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监护人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然后,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要明确提出自己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并且要说明这些赔偿要求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哪些物质损失。比如在盗窃案件中,原告要说明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等情况。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所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包括在内。像因犯罪行为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可以要求赔偿,但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失,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能获得赔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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