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注销该如何追缴社保?


当单位已注销后追缴社保,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并非无法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社保,全称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 虽然单位已经注销,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无法追缴社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解决办法。一方面,如果单位注销前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况,在单位清算过程中,社保费用是优先清偿的债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所以,若单位是经过合法清算程序注销的,在清算时应该有对社保费用的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发现单位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劳动者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劳动者可以先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提供单位注销以及自身工作等相关情况,请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处理。同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能证明自己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解决,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