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期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刑法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所说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指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适用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最高刑罚。比如,某个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它的追诉期就是五年。 不过,追诉期也不是绝对不变的。《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追诉期延长的情况。第一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处理这个案件了,犯罪分子故意躲起来逃避的,不管过了多久,都可以对他进行追诉。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比如,被害人被侵害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报了案,但是司法机关该立案却没有立案,这种情况下也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另外,《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犯罪分子在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后,在追诉期内又犯了新罪,那么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就要从犯新罪的那一天重新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