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罪是如何规定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类罪的统称,指的是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专门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进行了规定,包含了多个具体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逃税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做假账、隐瞒收入等方式少缴税款,就可能构成逃税罪。 其次是抗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比如,纳税人对税务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拒绝缴纳税款,就属于抗税行为。 还有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另外,涉及发票的犯罪也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范畴,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危害税收征管罪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的具体罪名较多。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避免触犯相关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