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赔偿通常指的是刑事赔偿,也就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应给予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赔偿的相关标准和依据。 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人身自由赔偿主要适用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情形。打个比方,如果某人被错误羁押了 30 天,那么他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就是 30 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其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比如,某人因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受伤,治疗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同时因为受伤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这些都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里所说的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些侵权行为。 刑事诉讼赔偿标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同的侵权情形对应着不同的赔偿计算方式。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获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