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而依法要求被告人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在理解这一概念前,我们需要先明晰“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对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则涉及权利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受到侵害。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这里明确规定的是“物质损失”,并没有提及“精神损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一定的补偿。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施行前)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以民事侵权为由另行起诉,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要符合民事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法院可能会予以支持。 对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被害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