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什么,有几种管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简单来说,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也被叫做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它解决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可以细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地域管辖则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比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有其特定的管辖范围。 总之,管辖的明确规定,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有序地进行,确保每个刑事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无论是对于司法机关准确行使职权,还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