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谁,刑事证据该如何收集?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等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证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实体法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最为核心的证明对象。它涵盖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比如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以盗窃罪为例,要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就需要证明存在财物被盗的事实,以及该盗窃行为是由被告人实施的。此外,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也属于实体法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这些情节会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证明对象的重要性,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这些事实,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 关于刑事证据的收集,在我国,主要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收集证据。他们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通过询问证人来了解案件情况。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他们的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证人能够如实提供证言。再如,进行勘验、检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可以获取很多有价值的证据,像现场留下的指纹、血迹等痕迹物证。另外,搜查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搜查必须依法进行,要有搜查证。 同时,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要求收集证据的机关和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某些情况下,辩护律师也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总之,刑事证据的收集是一个严肃且严格依法进行的过程,目的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