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宽严相济有哪些经验做法?


刑检宽严相济是指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和犯罪人的特点,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经验做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审查逮捕环节,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具有和解可能的案件,应慎用逮捕措施。比如一些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可不予逮捕。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而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应当依法从严掌握逮捕条件,坚决予以逮捕,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宽的一面。而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从严的量刑建议。 在诉讼程序方面,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这也是宽严相济中从宽的体现。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则应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质量。 在刑事和解方面,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法律监督方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既要防止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又要防止对轻微犯罪过度追诉。通过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