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确定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定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其确定标准就在于是否以法律明文规定来明确犯罪与刑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不能随意进行类推或作扩大解释。这一原则的确定保证了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可预测性,避免了司法的随意性和专断性。 其次是平等适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确立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刑法,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会因为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一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在刑法领域的贯彻。 再者是罪刑相适应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意味着在确定刑罚的轻重时,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犯罪行为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越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重,受到的刑罚也就越严厉;反之亦然。这一原则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既惩罚犯罪又预防犯罪,使刑罚的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