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抽逃出资罪,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股东则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比如张三和李四一起发起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就是公司的发起人,之后王五通过购买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其次,关于行为方面。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例如,某股东虚构了一笔公司欠自己的债务,然后让公司把钱转到自己账户,这就可能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最后,主观方面,抽逃出资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股东是故意把资金抽走,而不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资金的转出。如果股东因为对公司财务操作不熟悉,误将资金转出,且及时发现并纠正的,一般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使得公司的资金减少,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还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因为抽逃出资行为而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也可能因为公司资金的减少而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了解抽逃出资罪的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市场的公平秩序非常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