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帮别人介绍过几次卖淫活动,现在有点担心自己是不是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介绍卖淫既遂是怎么认定的,想知道具体的标准是什么,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看看自己到底有没有触犯法律的这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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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简单来说,就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让他们能够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而介绍卖淫既遂标准,是判断介绍卖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完成形态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给出介绍卖淫既遂的具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有一定的认定规则。 通常认为,当介绍人实施的介绍行为使得卖淫者和嫖客建立起了卖淫嫖娼的意向联系,就可以认定为既遂。也就是说,只要介绍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知晓了对方的存在以及交易的意愿,哪怕最后卖淫嫖娼的实际交易并没有发生,也构成介绍卖淫既遂。这是因为介绍行为本身已经对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风尚造成了损害。 例如,甲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卖淫女乙的信息推荐给嫖客丙,并且让丙和乙取得了联系,双方有了进一步商量交易的可能,此时甲的介绍行为就构成既遂。即使之后乙和丙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实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也不影响对甲介绍卖淫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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