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亲属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侵害亲属权的认定标准。 首先,从违法行为方面来看,侵害亲属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的方式,就是用积极的行动去侵害他人的亲属权。比如,非法限制他人与亲属的交往,像强行阻止成年子女去看望年迈的父母,这明显就是一种积极的侵害行为。不作为的方式,则是有义务却不履行,从而损害亲属权益。例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果兄、姐拒绝扶养,就属于不作为的侵害亲属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其次,损害事实也是认定侵害亲属权的重要方面。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容易理解,比如亲属之间因法定的扶养、赡养等关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财物却未给予,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非财产损害主要指精神损害,例如非法使亲属间的身份利益遭受破坏,让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像恶意离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导致子女与父母关系恶化,给父母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这就属于非财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在侵害亲属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者,因果关系也是认定的关键。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联系。只有当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才能认定为侵害亲属权。比如,因为他人的恶意挑拨,导致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破裂,产生财产损失或精神痛苦,那么这个恶意挑拨的行为与兄弟姐妹间的损害事实就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过错也是认定侵害亲属权的要素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侵害亲属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亲属权,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为了争夺财产,故意伪造遗嘱,剥夺其他亲属的合法继承权。过失侵害亲属权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的亲属权,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在照顾老人时,因为疏忽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老人受伤,这就可能构成过失侵害亲属权。总之,在认定侵害亲属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