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被抓会交叉认定吗?

我因为和别人起了冲突,现在被警方带走调查,可能涉及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我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的认定标准,想知道被抓后这两个罪名会不会交叉认定,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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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面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被抓的情况时,是否会交叉认定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的基本概念。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故意伤害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也可能存在交叉认定的情况。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动机和行为对象上。寻衅滋事的动机往往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的心理,行为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动机一般是基于某种恩怨或者特定的目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人。 然而,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时,就可能出现交叉认定。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既破坏了社会秩序,又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要行为特征和危害后果,来确定最终适用的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社会秩序,同时造成了他人一定程度的伤害,可能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伤害,并且伤害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被抓涉及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是否会交叉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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