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

我之前被判了死缓,后来经过减刑刑期有所变化。现在发现我之前还有漏罪没处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把之前的罪和现在发现的漏罪一起处罚,具体是按照什么规则和流程来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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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如何进行数罪并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减刑则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而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当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具体到死缓减刑后发现漏罪的情形,如果新发现的漏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就直接执行死刑;如果新发现的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能会维持无期徒刑的刑罚;若新发现的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则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在并罚时,要考虑到已经经过的死缓考验期以及减刑后的刑期情况。例如,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就需要把新判决的有期徒刑与已经减为的有期徒刑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已经执行的刑期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样的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全面评价和惩处,也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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