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形成的债务如何处理?
我正在筹备一家公司,在筹备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债务。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些债务后续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是我个人承担,还是等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公司筹备期间形成的债务是如何规定处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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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形成的债务处理方式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概念。公司筹备期,就是从开始准备设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这个阶段。在这个时期产生的债务处理规则是为了明确债务的承担主体,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最终成功设立,那么以发起人名义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也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这是因为发起人在公司筹备过程中,是为了公司的设立而进行活动,公司成立后,这些活动的利益由公司享有,所以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例如,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用于公司筹备办公场地,公司成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发起人或者公司主张租金债权。 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所有的债务就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未能成立,无法成为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发起人作为设立公司的行为人,理应对设立过程中的债务负责。比如在筹备公司过程中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设备,支付了部分定金,若公司设立失败,供应商可以要求所有发起人共同承担返还定金以及可能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是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比如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自己个人获利,若公司能证明这一点,且相对人并非善意,那么公司就不用承担这份合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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