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格混同情况下债务由谁承担?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公司,后来发现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现在公司有一些债务,我不清楚这种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这些债务到底该由公司承担还是股东承担,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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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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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人格混同是指公司和股东之间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各自的独立人格难以区分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本来应该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实际运营中界限模糊了。 当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时,对于债务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股东和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并且股东利用这种混同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就不能再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需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公司和股东的账目不分,这种情况下一旦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从法理上来说,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就像一个独立的“人”一样,应该独立承担自己的债务。但是当人格混同发生时,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破坏,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行为,那么股东和公司要一起对债务负责。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股东通过人格混同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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