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该如何划分?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两家公司,最近发现这两家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有点分不清了,感觉像是法人人格混同。现在有笔债务纠纷,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我得承担多少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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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简单来说,就是公司不再是独立的个体,和其他主体的界限模糊了。 当出现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相关主体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混同的主体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承担全部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明确了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划分法人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时,一般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混同的程度,比如财产混同的比例、业务混同的范围等。如果两家公司财务账目完全不分,那么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和比例就会较高。其次是过错程度,哪个主体对法人人格混同的形成过错更大,可能承担的责任也会相对更多。例如,如果是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经营导致混同,股东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此外,还要考虑债权人的损失情况,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公平合理地划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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