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财产混同是否要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大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他个人财产混在一起用。现在公司欠了不少债,债权人找上门。我就想知道,要是真算股东财产混同了,是不是得对公司全部债权都承担连带责任啊?我自己可没参与财产混同的事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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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财产混同指的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界限模糊,无法清晰区分开来。正常情况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它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则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小王国”,有自己的“金库”(财产),对外的债务先用“金库”里的钱来还;而股东只是“小王国”的投资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当出现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时,就打破了这种公司和股东财产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导致公司无法用自己独立的财产来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该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财产混同通常会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比如公司的资金是否随意流入股东个人账户,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频繁且不合理的交易往来,公司的财务账目是否清晰规范等。一旦法院认定存在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该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权负责,而不能以自己是部分股东或者未参与某些行为为由来逃避责任。所以,当股东财产混同情况被确认,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股东需要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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