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


在解答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是否应负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代位权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法院已经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对该确认数额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这是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对债权数额的确认后,债务人不能因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就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也难以实现。 例如,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怠于行使。甲通过代位权诉讼向丙追讨,法院确认了这10万元的债权数额。此时,若丙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人乙就应当对剩余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人甲的债权能够全部实现。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如果次债务人已经完全按照法院确认的数额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那么债务人的责任就相应消灭。另外,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也可能会影响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但总体而言,在一般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确认数额通常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