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兼营销售下外购货物用于什么情况可以抵扣?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企业存在兼营销售的情况。最近采购了一批外购货物,不太清楚在兼营销售模式下,这些外购货物用于哪些方面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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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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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兼营销售的情况下,要明确外购货物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可以少交一部分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那么,反过来看,在兼营销售下,外购货物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通常是可以抵扣的。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来计算应纳税额。例如,企业兼营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其中一部分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开展这部分业务而外购的货物,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准确划分用于不同计税方法的外购货物,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就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此外,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必须符合规定,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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