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默认履行是什么?


在合同法领域,默认履行是一个重要且常见的概念。简单来说,默认履行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以明确的语言或书面形式来表达自己履行合同的意图,但通过实际的行为来表明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这种履行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表示,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原理上看,默认履行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默契和共识。在商业活动中,很多时候交易双方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或者行业惯例,会采用默认履行的方式。比如,在一些长期的货物供应合同中,供应商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定期送货,采购方也按照惯例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双方并没有每次都重新签订详细的书面文件来确认此次交易,但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默认履行。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为默认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这就意味着,即使合同没有以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订立,但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并存在默认履行的情况。 默认履行具有一定的优势。它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节省时间和成本。在一些紧急或者小额的交易中,通过默认履行可以快速完成交易,避免繁琐的手续。然而,默认履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双方对于履行的具体内容、标准等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容易引发纠纷。 为了避免在默认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合同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尽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双方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尽量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