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有哪些瑕疵经补正后可以采用?
我手里有一份书证,但是它存在一些小问题,比如有部分字迹模糊、页码有缺失之类的。我想知道像这种书证有哪些瑕疵在经过补正之后是可以被法律采用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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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重要的证据形式。然而,书证有时会存在一些瑕疵。那么,有哪些书证瑕疵经补正后可以采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如果单位出具的书证仅加盖了单位印章,而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这种瑕疵经补正后是可以采用的。也就是说,之后补上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该书证仍可能被法院认可。 另外,对于书证上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的情况。假如书证在书写或者制作过程中出现了笔误、误写等情况而进行了更改,只要能够合理说明更改的原因和过程,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种更改后的书证经补正也可以采用。比如一份合同,其中的金额数字因笔误写错后进行了更改,同时有双方当事人关于更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那么这份合同在补正相关情况说明后是可能被采用的。 还有,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存在部分字迹模糊、页码不连续等情况。若能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其与原件一致,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证人证言等对模糊部分进行补正说明,那么这样的副本、复制件也是可以采用的。例如,书证副本部分字迹模糊,但有相关的电子文档可以核对,或者有证人能够清晰描述模糊部分的内容,经补正后就具备了证据效力。 总之,当书证存在一些并非实质性影响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瑕疵时,通过合理的补正方式使其符合法律要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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