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会影响自首的成立?

我因涉嫌一起案件,想去自首,但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看法,想辩解一下。可我又担心这样做会影响自首的认定。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会不会导致自首不成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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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自首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自首对于被告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当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时,我们需要明确,这种辩解与不如实供述罪行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被告人在承认自己实施了相应行为的基础上,对该行为在法律层面的定性发表自己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条件,即便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并进行辩解,也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这是因为,被告人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在不足或者偏差,他们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一种表现。法律赋予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应成为否定其自首情节的理由。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正常的商业活动,而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如果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过程,只是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看法并进行辩解,那么依然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所以,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通常不会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区分如实供述罪行和对行为性质辩解的界限,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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