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某派出所所长涉嫌刑讯逼供罪该如何进行辩护?

我是这个涉嫌刑讯逼供罪的派出所所长的家属,我们都不相信他会干出这种事。现在案子到了要辩护的阶段,我们特别着急,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该怎么为他辩护,有哪些可以辩护的点,依据的法律条文又有哪些,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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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讯逼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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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涉嫌刑讯逼供罪的派出所所长进行辩护时,可从多个方面展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刑讯逼供罪的定义。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其一,证据合法性辩护。辩护的关键之一在于审查指控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比如通过威胁、引诱等方式获取的证人证言,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物证、书证等,那么这些证据可能会被依法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其二,事实认定辩护。要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存在误解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比如,是否存在被指控的行为并非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在正常的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逼取口供的主观故意,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同时,要审查是否存在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物证与案件关联性不强等问题,从而对事实认定提出合理的质疑。 其三,主观故意辩护。刑讯逼供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逼取口供的故意。如果能够证明该派出所所长没有这种故意,例如其行为是出于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等其他目的,那么就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执法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其主观意图。 其四,行为情节辩护。即使存在一定的行为,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可以从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如果只是轻微的推搡、言语上的警告等,并没有达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程度,那么可以主张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同时,考虑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如果其本身的犯罪行为较轻,而所谓的“刑讯逼供”行为并没有对其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也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辩护。 其五,程序合法性辩护。要审查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如果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例如,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传唤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程序违法的情况,可能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或者影响判决结果。在辩护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指出这些程序违法问题,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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