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我签了个双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感觉对方有些情况不太对。我不太清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行使这种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后果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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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里,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公平和安全而设立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乙就可以拒绝把货物交给甲,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体现。 先履行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约定,甲先发货,乙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如果甲没有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很差,可能没办法支付货款,这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发货,但要及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适当担保,甲就应当恢复履行。 总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维护合同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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