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涉及受贿罪的辩护时,有以下一些常见且有效的技巧,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是主体身份的认定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在辩护时,要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例如,有些看似在国家机关工作,但实际上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或者职权性质。如果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比如,一些临时聘用人员,在没有获得正式授权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情况下,即便收受财物,也可能不构成此罪。 其次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利用职务便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这里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辩护时要审查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有时候,可能存在一些看似与职务相关,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利用职务权力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只是提供了一些一般性的建议或者帮助,而这些行为并非基于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再者是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是否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行为。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收受了财物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另外,受贿金额的认定也是关键的辩护点。受贿金额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金额的计算可能存在一些争议。辩护律师要仔细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来源,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错误计算或者将一些正常的经济往来误算为受贿金额的情况。比如,一些礼尚往来的财物,如果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就不应该计入受贿金额。 最后,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辩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这些情节,辩护律师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提出,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总之,受贿罪的辩护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