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电信诈骗犯的共犯?


要认定电信诈骗犯的共犯,得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得清楚什么是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电信诈骗共犯的认定,有几种常见情形。如果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就是诈骗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会被依法从严惩处;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要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参与的犯罪环节里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这里的“参与期间”,从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还有一些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却提供帮助的情形,也以共同犯罪论处。比如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等。这里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另外,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同样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即便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也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者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