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哪些看法呢?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会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可能涉及到如涉案金额的鉴定、人员层级结构的鉴定等。 从证据能力方面来看,辩护人会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那么该鉴定意见就可能不被法庭采纳。例如,一个没有经过合法登记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涉案金额鉴定,其证据能力就存在问题。 其次,辩护人会关注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这包括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的收集、提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其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果鉴定材料在提取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比如没有进行有效的封存或记录,那么基于这些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 再者,从鉴定意见的内容来看,辩护人会分析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鉴定意见需要能够准确反映传销活动的特征和危害。比如,关于人员层级结构的鉴定,要能够清晰地表明是否符合传销活动“层级分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等特征。如果鉴定意见与案件的核心事实关联性不强,或者不能有力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辩护人会对其证明力提出质疑。 此外,辩护人还会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方法是否可靠。不同的鉴定事项可能会运用到不同的科学技术和方法,这些方法必须是经过科学验证和广泛认可的。如果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存在争议或不具有科学性,那么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就会受到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