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有哪些抗辩权?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把自己的债权让给别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是享有一定抗辩权的。 首先是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比如,张三对李四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张三把债权转让给王五,李四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 其次是债权无效抗辩权。如果债权本身是无效的,那么债务人就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债权无效。债权无效可能是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债权是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那么债务人就可以主张债权无效,不向新债权人履行。 还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权所涉及的合同是双务合同,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债务人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支付货款,甲把对乙的收款债权转让给丙,在丙要求乙付款时,如果甲还没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另外,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甲把收款债权转让给丁,在甲未发货或者发货不符合约定时,乙就可以对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发现新债权人或者原债权人出现上述情况,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