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申报纳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一般如下操作。 首先是享受优惠时间。从2022年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其次是准备留存资料。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最后是申报流程。在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10)第7行“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加计扣除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