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有哪些形式?

我被人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了,但是我觉得自己并没有侵权。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有哪些可以用来抗辩的形式呢?我好看看自己这种情况适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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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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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当面临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指控时,被告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形式。 首先是商标合理使用抗辩。这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非用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对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等进行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例如,“苹果”是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某商家在销售苹果这种水果时,使用“苹果”来描述商品,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是在先使用抗辩。如果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可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比如,甲企业在乙企业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使用某近似商标,并且在当地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甲企业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对乙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还有权利用尽抗辩。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将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不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因为商标权人在首次销售商品时,已经实现了其商标权中的经济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原理,商品一旦合法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就不能再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进行控制。例如,商标权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经销商后,经销商再将该商品转售给消费者,这种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另外,非商业性使用抗辩也是一种重要的抗辩形式。如果使用商标的行为并非用于商业目的,而是用于新闻报道、评论、教学等非商业活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新闻媒体在报道某品牌产品的质量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使用该品牌商标,这属于合理的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后是善意销售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并且能够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那么虽然其销售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例如,某小超市从正规渠道购进一批商品,在不知道该商品侵犯商标权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当被指控侵权时,若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当面临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指控时,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抗辩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抗辩是否成立,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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