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然而,这种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比如在决定执行刑期时,“酌情”的标准并不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类似数罪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另外,在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上,对于不同种类刑罚如何科学合理地并罚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当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时,按照目前的规定是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刑罚执行的不合理,增加司法成本,也不符合刑罚的经济性原则。 要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应当细化法律条文,明确“酌情”的具体标准。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为法官在量刑时提供更具体的参考,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其次,对于不同种类刑罚的并罚方式,应该进行更加科学的设计。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探索出一种既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又能兼顾刑罚执行效率的并罚方法。比如,可以考虑采用刑罚折抵的方式,将不同种类的刑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折抵,然后再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数罪并罚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司法机关可以定期对已判决的数罪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对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同时,法律学者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数罪并罚制度的研究中来,为制度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