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中遗嘱形式规则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现行法对于遗嘱形式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实际运用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首先,遗嘱形式法定过于严格。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六种法定遗嘱形式。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自由表达意愿的方式。如果遗嘱人因为疏忽或者不了解法律规定,没有完全符合法定形式,遗嘱就可能被认定无效。这对于那些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身体有残疾等无法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遗嘱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可能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次,见证人的资格和职责规定不够完善。遗嘱见证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他们要保证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见证人的资格规定较为宽泛,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等。但对于见证人的中立性、专业性等方面缺乏更细致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见证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与遗嘱有利害关系却仍然参与见证的情况,这会影响遗嘱的效力和公信力。再者,缺乏对新型遗嘱形式的规定。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网络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律没有对这些新型遗嘱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这些遗嘱的效力难以认定。比如电子遗嘱,它具有便捷、易保存等优点,但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难以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其法律效力。最后,遗嘱形式变更和撤销的程序不够明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想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虽然《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对于具体的变更和撤销程序没有详细说明。这就使得在实践中,遗嘱人可能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变更或撤销遗嘱,容易引发遗嘱效力的争议。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中遗嘱形式规则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和遗嘱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