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哪些不足?

我之前遭遇了一些事情,给我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想要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了解过程中,感觉这个制度好像存在一些问题。我想知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体有哪些不足,这些不足会对我申请赔偿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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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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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下面来探讨一下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首先,赔偿范围界定模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虽然有规定,但并不十分清晰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然而,对于“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以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界定缺乏详细的标准。比如,在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对于是否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往往存在争议,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赔偿范围。 其次,赔偿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这种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差异较大。例如,同样是一起人身伤害导致精神损害的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差甚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再者,举证难度较大。受害人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自己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举证。但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像财产损失那样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通过自己的陈述、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痛苦,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比较弱。比如,在一些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行为而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就导致很多受害人即使确实遭受了精神损害,也可能因为无法举证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不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补偿功能,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普遍较低,往往难以对侵权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侵权人可能会认为,即使实施了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相对较小,从而缺乏约束自己行为的动力,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序良俗的弘扬。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举证以及惩罚性功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增强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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