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是如何定义和概述的?


债的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通过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用特定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能通过一些额外的保障来拿回自己的钱。 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主债的,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为甲的这笔债务提供担保,那么丙的担保责任就依附于甲和乙之间的借款主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的担保有详细规定。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要求丙还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拍卖甲的房屋来获得还款。《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如果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拍卖这些珠宝来获得还款。《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让乙修理汽车,修理完成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如果甲不履行合同,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乙不履行合同,乙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的担保制度的意义在于增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可能性,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