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模式是判断市场行为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在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概括式和列举式,这两种模式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体系。 概括式界定,就像是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画了一个大圈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从总体上给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只要行为违反了这些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他人权益,就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式界定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比较抽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不太容易准确把握。 列举式界定则更加具体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详细列举了多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以及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通过对这些具体行为的列举,让大家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列举式界定的好处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便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不过,它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市场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被列举到。 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通常会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起来使用。如果某一行为正好符合法律列举的情形,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遇到一些新型的、法律没有明确列举的行为,就可以依据概括式的规定,从行为的本质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