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的定义是如何的?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对我发出的要约提出了新的条件,朋友说这可能是反要约。我不太清楚反要约到底是什么意思,想了解下反要约的定义到底是怎样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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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要约是一个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将详细为您解释其定义,并结合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首先,要理解反要约,得先明白要约的概念。要约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这个表示内容要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比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 而反要约则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后所提出的新要约。当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中的某些内容,提出了新的条件,就构成了反要约。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例如,乙针对甲卖手机的要约回复说:“我愿意用 4000 元买你的手机。”这就属于对原要约价格的实质性变更,乙的这个回复就构成了反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明确了,当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新提出的内容构成反要约。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准确识别反要约非常重要。因为一旦构成反要约,原来的要约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合同的订立要从新的反要约开始重新进行协商和承诺的过程。这有助于我们清晰地了解合同订立的进度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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