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如何定义的?
我成年了,但因为身体原因没办法工作,一直靠父母养活。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怎么定义的,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呢?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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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着明确的定义。这一概念主要涉及到子女成年后,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仍不具备独立维持自身正常生活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从学历教育角度来看,如果成年子女还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由于这个阶段他们的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去获取稳定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所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例如,一个19岁的孩子还在高中就读,那么他就属于这种情况。 而对于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是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比如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获得收入;或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不能自理生活和工作等。这些情况都不是因为子女自身主观上不想工作、不想独立,而是客观条件限制了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 综上所述,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定义,法律是从多个方面综合考量的,旨在保障那些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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