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定义是什么?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这种赔偿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损失,像因为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在财产上的减少,也涵盖精神方面的损害,比如过错方的行为让无过错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在离婚时就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以重婚为例,这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无过错方不仅可能在情感上遭受重创,还可能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比如在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等方面。所以,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也是常见的过错行为。它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家庭暴力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无过错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无论是身体上的伤痛治疗费用,还是精神上的痛苦,都可以通过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来获得一定的补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是指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对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它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一些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重大损害,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重大过错,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总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