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法律对于特别防卫是如何定义的?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对特别防卫这个概念很感兴趣。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特别防卫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和一般的防卫有啥区别,在什么情况下能构成特别防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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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也被叫做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指的是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结果,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严重暴力犯罪时的有力保护手段。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特别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特别防卫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里的“行凶”一般指的是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则是典型的暴力犯罪类型。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与前面列举的犯罪具有相当危险性的暴力犯罪。 其次,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意味着暴力犯罪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公民在这个时间段内采取的防卫行为才可能构成特别防卫。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再进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和一般防卫有所不同。一般防卫中,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特别防卫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自卫权利的大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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